周逸濱律師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理事)
- 前言
由於多層次傳銷伴隨商品銷售,相關消費爭議時有所聞。然而,多數消費者在購買這類產品遇到糾紛時,除了傳銷事業外,得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向傳銷商主張權利?本文以現行法及主管機關函釋為基礎,探討消費者面對此類消費爭議的求償方式,及傳銷商是否應承擔消保法之責任。
- 消費者購買多層次傳銷產品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向誰求償?
消費者向傳銷商購買產品發生消費爭議時,未必清楚求償對象。根據消保法相關規定及消保會函釋,消費者可以單獨向多層次傳銷公司求償,也可能依消保法向傳銷商行使權利:
(一)消費者可以依消保法請求多層次傳銷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根據消保法第2條及主管機關的函釋,「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人[1],且不限於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以合法登記或取得經營許可為限[2]。
依照上述定義,多層次傳銷公司屬於消保法規範的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若因使用傳銷產品受有損害,可以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向多層次傳銷公司求償,當無疑義。
(二)消費者亦可能依消保法請求傳銷商負責
值得討論的是,傳銷商是否屬於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而負有相關責任?法律並無明文。
針對傳銷商的角色,有認為在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之建立與商品(或服務)之推廣銷售,也就是傳銷商本身兼具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等身份[3]。參照前述現行法及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傳銷商從多層次傳銷事業購入產品如果是基於銷售的目的對外銷售產品或服務,解釋上也可能被定位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因此,消費者若自傳銷商購入傳銷商品引發消費爭議,是有可能也向傳銷商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
三、傳銷商本身可否對於傳銷事業主張消保法之權利?
至於夾在多層次傳銷公司與末端消費者中間的傳銷商,是否適用消保法的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曾作成函釋表示,「消費」指的是「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的最終消費」。傳銷商基於經銷目的向多層次傳銷公司購買傳銷產品,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4]。依照此一見解,傳銷商出於銷售目的而購入產品,衍生的爭議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消費爭議,傳銷商不得依消保法相關規定向傳銷事業主張權利。
反之,如果傳銷商為了自用目的而購買產品,亦屬於消保法定義的消費者,此時衍生的消費爭議,傳銷商可依消保法相關規定向多層次傳銷事業求償。
四、結論
綜上所述,消費者針對多層次傳銷衍生的消費爭議,除了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外,傳銷商於個案中也可能衍生消保法責任之風險;另一方面,傳銷商出於「自用」目的購買傳銷商品所衍生的消費爭議,傳銷商也可向傳銷事業主張消保法相關權利。
[1] 消保法第2條:「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2] 民國89年08月2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0908號函: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稿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3] 參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07000353號函,轉引自范晉魁,〈直銷事業能不能限制直銷商銷售價格?〉,直銷世紀第306期,https://www.dscentury.com/5562.html。
[4] 參民國88年4月23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00548號:
「至於其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本件申訴人如係以所買受之傳銷產品為其經銷產品,而從事銷售者,參酌前揭說明,尚非本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消費關係),如有任何爭議,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允宜適用民法等相關規定。」
併參民國93年2月5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故台端參加多層次傳銷,如為最終消費則有消保法之適用;然如目的主要係作為生產或銷售商品之用,因非屬最終消費,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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