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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中為本會林天財理事長,圖右、左分別為本會曾浩維秘書長及陳其副秘書長

本會林天財理事長、曾浩維秘書長(大成臺灣律師事務所初級合夥人)、陳其副秘書長(大成臺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針對參加契約紙本書面要式性之議題,發表《傳銷商參加契約紙本書面要式之必要性分析》研究論文。

本研究指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即「紙本書面要式」),恐與其立法目的不具關連性,且亦不具必要性,再參多數外國立法例,亦鮮少有限制紙本書面要式性者,是本研究建議管理法第13條第2項應刪除之,而同條第1項「交付契約正本」亦建議修正為「交付契約」(即交付影本亦無不可)。